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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体制(改)
本月24日,我省将举行城市供热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40位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将旁听对供热条例的修改意见。我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或听证旁听人。这标志着新的《省城市供热条例》千呼万唤中即将出台。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听证的内容包括:居民室内5时至22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的规定是否妥当?城市居民热用户是否可以申请停止供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应交热费总额的2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在目前条件下,居民热费按建筑面积收还是按使用面积收合理?
我省的供热管理,曾历经了几个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前,由于资源紧张,大多数城市居民是烧煤取暖,单位报销烧煤款。
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城镇的住房条件大为改善,住房成为商品、房屋更换频繁,因此供热的对象变更也相应频繁了。1996年,我省出台了《城市供热条例》,这个条例对全省城镇的供热规划建设、供热用热单位、热费管理和设施维护等方面做了规范。
但是,随着用热主体变化和供热体制改革的深化,旧法规明显跟不上新形势。如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热费拖欠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亟需新的《城市供热条例》对此进行规范。
今年夏季,由省建设厅组织的全省供热体制改革座谈会在齐齐哈尔举行,会上,各供热单位对供热法规出台做了强烈呼吁,新的《省供热条例》也顺势将出。
供热方式多元化
新条例中第三条中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供热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而在旧条例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这样一改,就将供热方式高度概括,涵盖了多种。
供热市场化
新的《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和经营。”去年,由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的四大重点之一就是整个行业引入竞争,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竞标的方式,与城镇政府签订合同,参与城镇热电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
供热部门成验收成员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需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在旧的《条例》中,只是说“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条例》增加了“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的条文,这就意味着供热部门成为供热工程验收成员。
分户供热、计量收费成趋势
分户供热、计量收费作为供热体制改革的重点,首次在新《条例》中出现: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
同时对分户供热工程施工也做了规定: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科学设计、文明施工,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月交费有可能
新《条例》强调了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规定欠缴热费不能办理产权产籍更名,用户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未结清热费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变更手续。这就是说,房屋的更名、过户前,热费陈欠不留尾巴,一次结清,不给新的产权人和供热企业留遗患。
分层次计量收费成可能
新《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费标准。这就意味着使用区域锅炉、分散手烧炉和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费用有所差异,热费收取也有可能成为现实。
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中不包括阳台)计收。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
分户居民有权不用热新条例注重考虑了用热户的多样性,规定可以不用热但企业的服务也要折价返还,用户停止用热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分户循环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应当交纳热能损失补偿费,补偿费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供热单位交纳。
非居民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用热,但应当在供热起始日三十日前通知供热单位并办理有关停止用热手续。由于单管循环无法控制,照顾到供热企业的权益,《条例》规定: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阻挠抢修属违法
由于供热设施属公用设施,新《条例》对设施抢修考虑得很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用户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
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碍”装修无人赔
以往,由于装修引起供热设施受阻挡,产生很多纠纷。新《条例》规定: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抢修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抢修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温度指标提高
原有的《条例》对供热温度是保证16℃以上,新的《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早5时至22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处罚力度加大
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违规的供热企业、居民用户和工作人员,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示出其严肃性。具体表现在: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推迟或提前供热日数的,双倍退还用户热费,并按照退还热费的数额处以罚款;
未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的司炉和维修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规人员予以辞退;
用户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擅自改变热用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如果投入使用,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可以按照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处以罚款。
据有关人士介绍,听证以后,有关部门将对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新的《城市供热条例》即将公布执行。
新房入户不再预交两年包烧费
冰城进户包烧费按月收
本报讯日前,住在道外北十四道街的市民小谭,准备新房入户预交的两年包烧费没派上用场,因为“规矩”变了,物业是按年收的包烧费。小谭对此感到新鲜的同时,也在琢磨着,11月底入户,已经开栓供暖了一个多月,多交的包烧费是不是也该退给自己?近日,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部门。
11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早在今年10月20日供暖期开栓前,有关部门对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暖费进行了调整,专门下发了哈价经发[2004]28号文件。与此同时,哈价经发[1999]14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房屋供暖收费的规定废止。
据了解,新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暖单位或供暖单位委托收费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由此不能看出,小谭在供暖期开始一个月后才办理了新房入户手续,因此,只需交纳今年11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共5个供暖月的包烧费。
这是冰城供暖收费的大变化,尤其保障了新房入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市供热办相关人士如是说。据介绍,进户供暖费收取新规出台前,哈尔滨的不少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一己私利,往往采取1月20日之后才允许新房入户的做法,这样做可以让入户居民更多地承担包烧费用。
仔细分析不难看出,上一年10月10日开栓,到次年1月20日,供暖期刚好过了一半,但按照既有旧规,同样可以按全年向进户居民收取包烧费,但上缴给供暖企业却可按实际发生的供暖时间交费。
“进户供暖费收取新规,既堵死了房地产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也使大部分新房居民得以提前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