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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购房者质疑:另收暖气“计量表”费合理吗

来源:科大金睿供热发布日期2018-08-25 17:38浏览:

最近,不少购房者向新乡网反映,关于暖气“计量表”能否单独另外收取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个明确说法。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现状:“开口”费消失,“计量表”费诞生
  有一件事不少市民都记忆犹新,那就是两年前,因我市不少楼盘收取暖气“开口”费(又称初装费)受到购房者投诉,经媒体关注并报道之后,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调查之后,数十家房企接受处罚并退还已收费用。
  然而,就在大家为取消“开口”费一事感到高兴时,没想到“计量表”费却又诞生了。许多购房者对此感慨说:“这和之前有啥区别?不照样还得把钱交给开发商!”
  记者在我市在售楼盘中调查发现,不提“开口”费,但要交“计量表”费的楼盘不在少数。虽然一些楼盘的业主无奈地接受了现实,但也有业主对此做法表现出了强力拒绝,以新乡市某楼盘业主,他们以集体抗议的形式,拒付每户2280元的“计量表”费。
  解释:“计量表”费成为业内潜规则
  记者注意到,目前市场上收取“计量表”费标准不一,但都在2000元/户以上,相差不超过500元。对于收取“计量表”费,新乡市某开发企业给记者的解释是:目前这也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且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样执行。
  业主对开发企业这样的解释显然不买账,连续两天聚集在售楼部门前要求取消这项收费。虽然最终开发企业勉强答应了业主的要求,但却对将来暖气是否会出现质量问题不予保障,并强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业主承担。
  政策:“计量表”费应纳入建设成本,并计入房价
  那么到底“计量表”费收取是否合理呢?
  根据2008年8月1日生效的《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缴纳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根据《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分配方案》中规定,征收的12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热力配套费为35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供热单位根据合同,对供热设施进行保修和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违反本规定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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