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办法
一、供热收费依据
1. 《民用供热热度计量及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发〔2007〕64号);
2. 我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XX省价管〔2007〕30号)及有关规定;
3. 对供热企业及报价合同、供热协议中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二、供热收费原则
1. 依据热度价格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价格,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冬季低温高强供热质量;
2. 依照国家标准定价,热量费及有关费用均按征收标准。
三、供热收费标准
1. 根据国家标准,收费量按季度或年度,热度(正热量等)计算费用;
2. 根据国家标准,其他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如下:
(1)计量费:每季度一次,收取每热表3元;
(2)服务费:每月一次,收取每设备3元;
(3)故障修理费:根据工艺,按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4)保修费:每年收取每设备30元;
(5)电力费:按用电量收取;
(6)分中央供热和本地热源供热两类进行收费,收费的基准温度以中央供热为主;
(7)超出收费期外施工,安装或修理供热设施,须另行收取工程费用;
(8)其他收费根据季节性的调整而变更。
四、供热收费方式
1. 供热企业实行清算收费,要求收费计量精确、收费合理;
2. 每季度对供热企业进行收费,收费期视供热设备供热运行服务情况,不低于3个月;
3. 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支付费用,使用其他支付手段应经供热企业或热力服务公司确认;
4. 收费标准按季度或年度更新,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5. 供热企业及热力服务公司要仔细核算热量费,向消费者准确计量收费;
6. 关于供热投资及费用征收,消费者一律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服务工作费用征收。